第一条 为了在应对突发事件过程中主动快速提供基础测绘成果服务,维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更好地发挥测绘保障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突发事件,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所规定的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紧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第三条 在应对突发事件时申请使用和提供基础测绘成果,应当遵守本办法。
申请用于预防、监测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以及灾后重建等所需的基础测绘成果,按照《基础测绘成果提供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 基础测绘成果应急提供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时效性:及时提供应对突发事件所需的各种基础测绘成果;
(二)安全性:按照国家保密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提供基础测绘成果,确保国家秘密安全;
(三)可靠性:所提供基础测绘成果的范围、种类、数量等应当与所需一致,各种相关资料应当一致;
(四)无偿性:应对突发事件所需的基础测绘成果无偿提供使用。
第五条 各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应急服务能力建设,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相应的基础测绘成果的应急提供和使用审批。
突发事件发生地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快速响应,积极做好提供基础测绘成果应急服务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申请基础测绘成果应急服务,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发生突发事件;
(二)申请人为应对突发事件的相关部门或者单位。
第七条 申请基础测绘成果应急服务,采用简化申请程序的方式办理。
申请人可先电话向相应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要求,再以加盖本部门印章的传真形式如实提交应急申请材料,主要包括突发事件的概况以及所需测绘成果的范围、种类、数量等。
第八条 各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当场或者在4小时内完成基础测绘成果应急服务申请的审核与批复,明确并及时通知相关测绘成果保管单位。
基础测绘成果不能满足应对突发事件需求时,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予以说明,并提出有关应急解决方案。
第九条 基础测绘成果应急提供时,各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可无偿调用所缺的基础测绘成果。被调用方接到调用方加盖本机关印章的书面通知(传真)后,应在8小时内(特殊情况不超过24小时)准备好相关基础测绘成果,并及时通知调用方领取。无正当理由,被调用方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或者延迟提供。
第十条 测绘成果保管单位负责提供应对突发事件时所需的基础测绘成果。
第十一条 测绘成果保管单位应当根据相关批复或者调用通知(情况特别紧急时,可以依据相关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电话通知),在最短时间内完成基础测绘成果应急提供,一般提供期限为8小时,特殊情况不超过24小时。
第十二条 被许可使用人应当到指定的测绘成果保管单位领取应对突发事件所需的基础测绘成果,并同时按照《基础测绘成果提供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办理领用手续。
情况特别紧急时,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及时向有关部门送达所需的基础测绘成果。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也可经涉密网络传输有关数据,以提高应急时效。
第十三条 被许可使用人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按照《基础测绘成果提供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向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有关申请材料,补齐基础测绘成果使用审批手续。
第十四条 被许可使用人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保密和知识产权等法律法规的要求保管和使用基础测绘成果,并向相应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反馈测绘成果应急服务的效用信息。
因应对突发事件领(调)用的基础测绘成果,不得另作他用。
第十五条 在应对突发事件时,有关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拒绝或者延迟无偿调用基础测绘成果的,由上一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责令立即改正;对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申请、审批、提供基础测绘成果过程中存在违规行为,或者擅自将所申请基础测绘成果另作他用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